
公安民警常用法律法規(guī)116條(一)!建議收藏
1.憲法對保護公民住宅是如何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憲法對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chǎn)是如何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chǎn)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chǎn)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chǎn)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3.公民在行使憲法規(guī)定的自由和權利的時候有哪些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4.憲法對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如何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5.人民警察可以繼續(xù)盤問的使用情況有哪些?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jīng)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jīng)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jīng)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xù)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xiàn)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xù)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xù)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jīng)繼續(xù)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6.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到什么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7.擔任人民警察應該具備什么條件?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
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的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業(yè)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yè)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8.人民警察執(zhí)行命令的準則是什么?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條
人民警察必須執(zhí)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zhí)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zhí)行決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
9.上級公安機關怎樣履行監(jiān)督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條
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10.在什么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實行現(xiàn)場管制?現(xiàn)場管制的具體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jīng)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fā)事件,可以根據(jù)情況實行現(xiàn)場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guī)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xiàn)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11.公安機關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qū)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guī)定,可以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12.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的行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13.對超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責范圍的指令,人民警察應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條
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人民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zhí)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14.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采取哪些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xiàn)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15.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一條
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16.管制的期限和執(zhí)行機關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根據(jù)最新的刑法修正案,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改為社區(qū)矯正機構執(zhí)行。
17.什么是犯罪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8.什么是共同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19.什么是過失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guī)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20.刑罰主刑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21.什么是犯罪預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2.什么是故意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3.拘役的期限有多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24.未成年人犯罪,依照哪些原則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25.什么是犯罪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26.刑罰的附加刑有哪些?能否單獨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chǎn)。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27.緩刑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28.治安案件罰款繳納的程序和當場收繳罰款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四條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罰款決定后,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jīng)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shù)貨]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
29.查處治安案件的證據(jù)使用原則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j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30.從重予以治安處罰的情形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31.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fā)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32.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聽證是如何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33.行政拘留決定暫緩執(zhí)行的適用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zhí)行。
34.減輕或者不予治安處罰的情形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jié)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xiàn)的。
35.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檢查場所、物品、人身、住所是如何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36.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對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應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guī)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37.辦理治安案件罰繳分離的要求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38.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
39.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機關有哪些?權限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40.治安案件當場處罰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41.對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是否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tài)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42.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告知是如何規(guī)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3.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數(shù)過并罰是如何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zhí)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44.傳喚、口頭傳喚、強制傳喚的適用條件和傳喚的批準權限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jīng)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jù)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45.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應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同一行為規(guī)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罰。
46.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47.治安案件被處罰人的法律救濟途徑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8.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是如何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49.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是如何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50.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詢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時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5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是否有權陳述和申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52.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什么部門的罰款數(sh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不出具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53.對于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該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54.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依照什么規(guī)定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55.公安機關對被刑事拘留的人應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56.刑事訴訟中的證據(jù)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jù)。
證據(jù)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證據(jù)必須經(jīng)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57.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有異議的,應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zhí)行。
58.公、檢、法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59.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60.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期限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