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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礎知識重要考點
2024-03-15 09:29
來源:政華公考

公安基礎知識重要考點

(一)法律基礎知識及執(zhí)法依據

1.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

1)概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系統化意識形態(tài),反映和指引著社會主義法治的性質、功能、目標方向、價值取向和實現途徑,是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社會主義法治的精髓和靈魂,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事業(yè)長期遵循的、全方位的指導思想。

2)基本內涵:依法治國、執(zhí)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執(zhí)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這五個方面的內涵,有機統一,相輔相成。

3)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在二十大報告中強調,我們要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一是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二是扎實推進依法行政,三是嚴格公正司法,四是加快建設法治社會。

2.法學基礎理論

1)法的特征: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guī)范;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guī)范;法是規(guī)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guī)范;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guī)范。

2)我國各類法律效力層次

 

3)法的規(guī)范作用

 

3.憲法基礎理論

1)憲法的基本原則

①人民主權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②基本人權原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③權力的制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④法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2)國體、政體:我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3)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5)國家機構

①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立法機關

②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家元首,是我國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內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④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的最高軍事領導機關,領導全國的武裝力量。

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國家審判機關,監(jiān)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國家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雙重領導體制——下級人民檢察院在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的同時,還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

⑦監(jiān)察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jiān)察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是國家最高監(jiān)察機關。

4.民法基礎理論

1)民事行為能力

 

2)訴訟時效

 

3)專利權:專利權的客體包括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4)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也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5)商標權: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后,可以續(xù)展,每次續(xù)展的有效期為10年。

5.人民警察法基礎理論

1)立法宗旨: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2)人民警察的義務:①秉公執(zhí)法,辦事公道;②模范遵守社會公德;③禮貌待人,文明執(zhí)勤;④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⑤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⑥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3)留置時間: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xù)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xù)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4)交通管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qū)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5)現場管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fā)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6)危難救助: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到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7)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zhí)行職務、禁閉的措施。人民警察違反規(guī)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行政執(zhí)法基礎知識

1)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fā)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制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等。拘留的處罰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2)治安管理處罰特殊情形

 

3)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①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各類交通工具秩序、破壞選舉秩序;②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③散布謠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④利用邪教、迷信、宗教等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⑤干擾無線電業(yè)務正常運行的行為;⑥侵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⑦結伙斗毆、追逐、攔截、強拿硬要等尋釁滋事行為。

4)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①違規(guī)制造、處置危險物質的行為;②非法攜帶管制工具的行為;③盜竊、損毀公共設施、航空設施的行為;④妨礙鐵路線路、列車行駛安全的行為;⑤大型活動、公共活動場所等違反規(guī)定,有發(fā)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行為。

5)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破壞名譽、干擾正常生活、侵犯隱私;③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④乞討干擾他人。

6)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②影響執(zhí)法機關依法辦案;③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文件;④未經合法登記、許可進行活動;⑤旅館業(yè)和房屋出租人的違規(guī)行為;⑥涉及淫穢物品或淫穢活動的行為;⑦涉及毒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違規(guī)行為;⑧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招搖撞騙。

7)治安管理處罰程序:受案、調查、決定、執(zhí)行。

8)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作出處罰的,制作《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處罰的,制作《當場處罰決定書》。

7.刑事執(zhí)法基礎知識

1)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①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zhí)行強制措施;②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③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④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給予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⑤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zhí)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zhí)行刑罰;⑥執(zhí)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2)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查詢、凍結;鑒定;技術偵查措施;通緝。

3)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4)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所實施的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5)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6)共同犯罪人的分類

 

 

(二)公安基礎知識

1.公安機關的性質、任務、職能、職權與組織管理

1)公安機關基本任務:①維護國家安全;②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③維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④保護公共財產和個人合法財產;⑤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2)刑事司法權:公安機關的刑事司法權包括立案權、偵查權、刑事強制權、刑罰執(zhí)行權。

3)緊急狀態(tài)處置權:包括緊急優(yōu)先權和緊急征用權、緊急排險權、現場和交通管制權、戒嚴執(zhí)行權。

4)機關設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公安分局內設機構分為綜合管理機構和執(zhí)法勤務機構。執(zhí)法勤務機構實行隊建制,稱為總隊、支隊、大隊、中隊。

5)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任職:公安分局領導成員職務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職務、警員職務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機關決定。

2.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方針、政策及公安歷史沿革

1)根本原則: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

2)基本方針:黨委領導下的專門機關與廣大群眾相結合。

3)“三懂四會”:公安工作要掌握“三懂四會”群眾工作方法。“三懂”是指,懂群眾心理、懂群眾語言、懂溝通技巧?!八臅笔侵?,會化解矛盾、會調處糾紛、會主動服務、會宣傳發(fā)動。

4)公安工作政策包括:①嚴肅與謹慎相結合的政策;②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③寬嚴相濟的政策;④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嚴禁逼供信的政策;⑤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政策;⑥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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