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量刑規(guī)則等(最新)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立法沿革】
本條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作出的規(guī)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1997年《刑法》擴展了行為方式,并對法定刑作了微調。
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條對本條作了第一次修改,將犯罪對象由“贓物”調整為“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并將行為方式調整為包括“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同時,對法定刑作了調整,將法定最高刑由三年調整為七年。修改后,罪名由“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調整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條對本條作了第二次修改,增加第二款關于單位犯罪的規(guī)定。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正后自2012年10月26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yè)工作人員承接典當?shù)奈锲?,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xù),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zhí)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立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自2014年4月24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含義和收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guī)定的問題,解釋如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購的行為?,F(xiàn)予公告。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3號,自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五條 明知是盜竊犯罪所得的油氣或者油氣設備,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事前通謀的,以盜竊犯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現(xiàn)對辦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
(二)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
(三)修改發(fā)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
(四)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達到第一款規(guī)定數(shù)量標準五倍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中的“情節(jié)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xù),數(shù)量達到三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明知是登記手續(xù)不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xù)的;
(二)指使他人為明知是登記手續(xù)不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的機動車辦理登記手續(xù)的;
(三)違規(guī)或者指使他人違規(guī)更改、調換車輛檔案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疏于審查或者審查不嚴,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xù),數(shù)量達到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前兩款規(guī)定的行為,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xù),分別達到前兩款規(guī)定數(shù)量、數(shù)額標準五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xù)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規(guī)定的行為,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的犯罪分子通謀的,以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搶奪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對跨地區(qū)實施的涉及同一機動車的盜竊、搶劫、詐騙、搶奪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有關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一并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條 行為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行為,涉及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屬于上述條款所稱“明知”:
(一)沒有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
(二)發(fā)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有明顯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5號,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資助恐怖活動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shù)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四)沒有正當理由,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xù)費”的;
(五)沒有正當理由,協(xié)助他人將巨額現(xiàn)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六)協(xié)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yè)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上游犯罪范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明知”的認定。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一)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xié)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xiàn)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xié)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xié)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
(四)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xié)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過賭博方式,協(xié)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六)協(xié)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七)通過前述規(guī)定以外的方式協(xié)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三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認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審判。
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認定。
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認定。
本條所稱“上游犯罪”,是指產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種犯罪行為。
第五條 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規(guī)定的“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規(guī)定的“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19號,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七條 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犯罪所獲取的數(shù)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guī)定行為,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單位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法釋〔2021〕8號)修正,修正后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實際,現(xiàn)就審理此類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二)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三)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四)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jié)、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構成犯罪已有規(guī)定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該規(guī)定。
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shù)量達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
(二)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節(jié)輕微情形的。
第三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涉及機動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認定“情節(jié)嚴重”已有規(guī)定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該規(guī)定。
第四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數(shù)額,應當以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時為準。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財物的價格高于其實際價值的,以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未經行政處罰,依法應當追訴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數(shù)額應當累計計算。
第五條 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對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實施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搶奪罪等定罪處罰。
第七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上游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但因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第九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違法所得由行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通過犯罪直接得到的贓款、贓物,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對犯罪所得進行處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采取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協(xié)助將財物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協(xié)助將資金轉移、匯往境外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選擇性罪名,審理此類案件,應當根據具體犯罪行為及其指向的對象,確定適用的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3號,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九條明知是盜竊文物、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犯罪所獲取的三級以上文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事先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七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礦產品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節(jié)錄)
第九條 明知是非法捕撈犯罪所得的水產品、非法狩獵犯罪所得的獵獲物而收購、販賣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規(guī)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guī)定》(公通字〔1998〕31號)
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活動,堵塞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分子的銷贓渠道,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一、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協(xié)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二、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罰。
對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拆解、改裝、拼裝、典當、倒賣的,視為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罰。
三、國家指定的車輛交易市場、機動車經營企業(yè)(含典當、拍賣行)以及從事機動車修理、零部件銷售企業(yè)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拆解、拼裝、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罰。單位組織實施上述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四、本規(guī)定第二條和第三條中的行為人事先與盜竊、搶劫機動車輛的犯罪分子通謀的,分別以盜竊、搶劫犯罪的共犯論處。
五、機動車交易必須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市場或合法經營企業(yè)進行,其交易憑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后辦理登記或過戶手續(xù),私下交易機動車輛屬于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明知是贓車而購買,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贓車購買的,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贓車而介紹買賣的,以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共犯論處。
六、非法出售機動車有關發(fā)票的,或者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機動車有關發(fā)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
七、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及機動車入戶、過戶、驗證的有關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贓車入戶、過戶、驗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罰。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贓車入戶、過戶、驗證的,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
十、公安人員對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非法提供機動車牌證或者為其取得機動車牌證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處罰。
十一、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輛及其變賣價款,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予以追繳。
十二、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后予以退還買主。
十三、對購買贓車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戶、過戶手續(xù)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入戶、過戶手續(xù)為贓車入戶、過戶的,應當?shù)蹁N牌證,并將車輛無償追繳;已將入戶、過戶車輛變賣的,追繳變賣所得并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十四、對直接從犯罪分子處追繳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經檢驗鑒定,查證屬實后,可依法先行返還失主,移送案件時附清單、照片及其他證據。在返還失主前,按照贓物管理規(guī)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十五、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案件發(fā)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贓車流入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绲貐^(qū)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
十六、各地公安機關扣押或者協(xié)助管轄單位追回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應當移送管轄單位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費用。拖延不交的,給予單位領導行政處分。
十七、本規(guī)定所稱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
(二)機動車證件手續(xù)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guī)定的;
(三)機動車發(fā)動機號或者車架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四)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十八、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對侵占、搶奪,詐騙機動車案件的查處參照本規(guī)定的原則辦理。本規(guī)定公布后尚未辦結的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
注:對本規(guī)范性文件的適用,需要結合此后修改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妥當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商檢會〔2003〕4號,節(jié)錄)
七、關于窩藏、轉移非法制售的煙草制品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煙草制品而予以窩藏、轉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窩藏、轉移贓物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6〕32號,節(jié)錄)
三、全面懲處關聯(lián)犯罪
(五)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刷卡套現(xiàn)等非法途徑,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幫助他人將巨額現(xiàn)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攝像頭、偽裝等異常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的;
4.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后,又幫助他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的;
5.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手機充值、交易游戲點卡等方式套現(xiàn)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現(xiàn)有證據足以證明該犯罪行為確實存在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8〕18號)
五、關于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被盜油氣行為的處理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氣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所得報酬、運輸工具、運輸路線、收購價格、收購形式、加工方式、銷售地點、倉儲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事前通謀的,以盜竊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有關犯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打擊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署緝發(fā)〔2019〕210號,節(jié)錄)
一、關于定罪處罰
走私成品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
對不構成走私共犯的收購人,直接向走私人購買走私的成品油,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以走私罪論處;向非直接走私人購買走私的成品油的,根據其主觀故意,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洗錢罪或者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在辦理非設關地走私成品油刑事案件中,發(fā)現(xiàn)行為人在銷售的成品油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油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對該行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與他人事先通謀或者明知他人從事走私成品油犯罪活動,而在我國專屬經濟區(qū)或者公海向其販賣、過駁成品油的,應當按照走私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他人從事走私成品油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文件,或者提供運輸、倉儲等其他便利條件的,應當按照走私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對成品油走私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團中的主要出資者、組織者,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受雇用的聯(lián)絡員、船長等管理人員,可以認定為從犯,如其在走私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他參與人員,如船員、司機、“黑引水”、盯梢望風人員等,不以其職業(yè)、身份判斷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按照其在走私活動中的實際地位、作用、涉案金額、參與次數(shù)等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非設關地走私成品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嚴格把握不起訴、緩刑適用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高檢發(fā)〔2020〕3號,節(jié)錄)
七、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盜竊所得的窨井蓋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fā)〔2020〕7號,節(jié)錄)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九)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20〕14號)
四、關于跨境賭博關聯(lián)犯罪的認定
(五)為賭博犯罪提供資金、信用卡、資金結算等服務,構成賭博犯罪共犯,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網絡賭博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構成賭博犯罪共犯,同時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實施賭博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向實施賭博犯罪者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構成賭博犯罪共犯,同時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yè)農村部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公通字〔2020〕17號,節(jié)錄)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非法捕撈等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各類違法犯罪
(三)依法嚴懲非法漁獲物交易犯罪。明知是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犯罪所得的水產品而收購、販賣,價值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獵捕、殺害的中華鱘、長江鱘、長江江豚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fā)〔2021〕21號,節(jié)錄)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十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情節(jié)嚴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犯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3.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shù)額、犯罪對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4.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綜合考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shù)額、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法發(fā)〔2021〕22號,節(jié)錄)
十一、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收款碼、網絡支付接口等,幫助他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的;
(二)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轉換財物、套現(xiàn)的;
(三)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xù)費”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十二、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或者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詐騙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實施詐騙的行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公安部刑事偵查局關于“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2022年3月22日,節(jié)錄)
五、關于正確區(qū)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在辦理涉“兩卡”犯罪案件中,存在準確界定前述三個罪名之間界限的問題。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內容和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確定其行為性質。以信用卡為例:(1)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參加詐騙團伙或者與詐騙團伙之間形成較為穩(wěn)定的配合關系,長期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轉賬取現(xiàn)的,可以詐騙罪論處。(2)行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下,又代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等,或者為配合他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而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的,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論處。(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實施其他行為,達到情節(jié)嚴重標準的,可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論處。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具體案情具體分析,結合主客觀證據,重視行為人的辯解理由,確保準確定性。
【法律適用答復、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guī)定如何適用問題的答復》(法研〔2014〕98號)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兩高<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適用問題的請示》(云高法[2013]213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刑法基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應當是指機動車數(shù)量在五輛以上,且價值總額接近五十萬元。
注:“接近”宜掌握在相應數(shù)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